信用卡被骗了,是找深圳要债公司还是法院?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司法认定,深圳要债公司根据法律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深圳要债公司王总根据法律法规,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深圳要债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二、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债务人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深圳追债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借款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债权人尽量先委托深圳要债公司上门要钱,不要盲目立案或起诉。
深圳要债公司常见相关案例
1、明知自己没有偿还透支的信用卡的能力而大量透支的,可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偿还透支的信用卡资金的能力,仍透支信用卡用于挥霍的,可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经银行委托深圳追债公司多次催收每次仅作小额还款,仍使用该信用卡肆意高额透支消费或取现的,应视为具有信用卡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办理信用卡后进行透支,透支金额较大,经银行多次催收每次仅作小额还款,仍使用该信用卡肆意高额透支消费或取现的,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应认定为恶意透支。对于恶意透支的,可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3、故意更改银行预留电话,逃避银行催收应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银行两次催收后三个月内仍未归还,在刑法上被视为恶意透支,故意更改银行预留电话,逃避银行催收应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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