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收债公司:货款拖欠怎样合法快速追讨?深圳收债公司代理深圳一起因货款迟迟未予支付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债权人在双方未签署书面合同的基础上诉求债务人支付货款,被告方却对此坚决否认。通过深圳收债公司代理人王总团队不懈努力,收集大量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债务人确未支付该笔货款,深圳收债公司接受债权人委托诉求。
本案系因买卖合同货款未予支付引起的纠纷,有送货单和发票佐证。但是债务人迟迟未支付该笔货款。债权人私下多次以电话、短信的方式通知债务人付款,但债务人不予回复,仍置之不理。债权人只能委托深圳收债公司处理。
债权人于2020年9月11日委托深圳收债公司王总团队向债务人催款,催告其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但债务人仍置之不理,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债权人特向深圳收债公司求助。
深圳收债公司认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债权人负有向债务人交付货物的义务,债务人则负有及时支付货款的义务。本案中,债权人依据2019年5月6日的送货单及2019年6月3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债务人主张货款,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该笔交易,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货款请求合法有据。
经过深圳收债公司一天谈判,双方愿意在深圳收债公司帮助下协商,债务人交付货款及利息,双方作出约定,债权人以债务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货及利息,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息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货款及利息较为合理。
深圳收债公司作出双方书面还款协议,债务人如未按本协议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作为债权人,虽然没有书面合同的证据,但是深圳收债公司认为,债权人有大量的送货单和发票佐证,双方已形成事实合同关系。
事实合同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并未签订书面的协议,但是已经以实际行动履行了合同义务的交易形式。事实合同关系成立的条件是: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予以接受,但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本案债权人已经履行送货及开票的义务,债务人也接受了该货物且将该发票向税务机关予以认证。故双方已形成事实合同关系。
深圳要债公司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故本案原被告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深圳要债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以上是深圳收债公司:货款拖欠怎样合法快速追讨?本案货款追讨案例值得思考,在实践当中诸如此类性质的案件也是不胜枚举,对于类似此类案件的处理,深圳要债公司也会指导债权人在没有书面合同的前提下(当然,书面合同作为证据很重要!)如何收集证据及保全,亦将从多个角度举证来为债权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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