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的何先生与湖南的刘小姐在谈恋爱期间,何先生向刘小姐一共借了20多万元,最后两人性格不合,导致分手,刘小姐委托深圳要债公司上门讨债,深圳要债公司:怎样追讨男女朋友分手前的欠款?讨债人员多次在欠款人家附近蹲守没有结果,深圳要债公司调查员半个月查找,发现欠款人何先生,在深圳南山区还有另外住处,已经和另外女子结婚,经过深圳要债公司王总团队两天的时间追讨,刘小姐在深圳打拼多年20多万欠款终于讨了回来。
2020年8月份,有位广州男网友委托深圳要债公司,说自己和一位深圳籍女性交往了五年,最近分手了。交往期间,他在各种节日生日用微信给女友发了很多现金红包,总计金额达90多万元,他想知道能否要回来。深圳要债公司王总整理了相关的规定,希望可以对广州网友提供帮助。
一、俩人分手后恋爱期间发的红包要归还吗?
关于是否需要偿还该笔款项,需要以给付款项的性质决定,如果该笔款项定义为借贷或者不当得利,或者是以结婚为特定目的的赠与,则女方需要返还。如果该笔款项定义为普通赠与,则女方不需要返还该笔款项。
通常认为对于恋爱期间的情侣在日常生活中的普通消费性支出比如餐饮、游玩等消费是维系双方关系和发展感情的必要支持,在分手后当然不应再主张返还。这是不能委托深圳要债公司讨要的,法律无从依据,俩人谈恋爱期间的消费,无论男方还是女方,都没有任何理由再提出要求对方归还,好聚好散,彼此给对方留下好的印象!虽然无缘在一起,但是做人不要那么绝情!
但对于购置不动产(或出资)和购买车辆的大额支出,不同于日常生活中的吃喝玩乐的小额支出,在没有明确的书面赠与合同或者其他明确的赠与的意思表示来证明的情况下,认定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有违公平原则,此外,这种在恋爱期间购买房屋、车辆等大额的出资从社会的一般观念来说也是双方为以后长久生活或结婚而添置的财产,系一种附带条件的支付行为,在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后,取得财产的一方应当返还出资一方的出资款。
二、关于恋爱期间红包是否应该返还的法律依据
深圳追债公司王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就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所以虽然是既成事实但却不受到法律保护,受益人应当返还不当得利给受损人。
而上述纠纷中,男女之间属于恋爱的关系,男方给女方发的红包以及转账的数字及附言都代表一定祝福或者情侣间相互爱慕、赠与的含义,且并无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明显不符合一般民间借贷特征,所以男方给女方90多万元红包款,应认定为赠与,该笔款项女方是不用返还的。
深圳要账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普通的不带目的的赠与是不用返还的,那么这位广州网友赠送的红包是不是以结婚作为特定目的就需要您结合自身情况做出判断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共识,还可以通过深圳要账公司谈判人员或人民法院诉讼来进行解决。如果需要追讨这样类似欠款,王总建议还是委托深圳要账公司比较靠谱,如果经过法院判决结果是败诉,是任何人无法向对方再讨要这笔红包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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