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款,法院可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深圳追债公司王总为大家解答债务纠纷问题,希望帮助各位解决债权债务问题,全家人早日走出困境,深圳追债公司尽最大能力帮助你。
1、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深圳追债公司讨债依据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但未明确债务性质,执行程序中可否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据此追讨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债务人配偶的个人财产?
深圳追债公司王总解答:对2017年3月1日前已作出生效裁判、只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且未明确债务性质的案件,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审查确定究竟按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执行,但必须保障债务人配偶的程序权利。
对于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如果债务人的配偶对属夫妻共同债务没有异议,法院执行机构经审查也不存在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就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包括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经执行仍不足清偿的,可以执行债务人配偶的个人财产。如果他们名下财产全部转移了,尽快委托深圳要债公司王总团队处理。
如果债务人的配偶以该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对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是否系共同财产或财产份额提出异议的,深圳追债公司上门讨债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办理。异议人或者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机构审查异议所做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或者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深圳要债公司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法释〔2017〕6号,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新增两款,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48号),其中强调要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
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2017年3月1日之后,如果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以个人所举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具名债务人与其配偶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则需要同时起诉具名债务人与其配偶。而审判庭也必须对债务性质进行审理并作出内容明确的裁判,作为执行机构,只需按生效裁判执行即可。
2、债务产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执行依据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但未明确债务性质,执行程序中判断债务性质时,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深圳要债公司解答:在执行依据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且未明确债务性质的案件中,债务人配偶应举证证明债务人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能够证明的,配偶不承担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14〕民一他字第10号答复的基本内容是: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深圳要债公司应当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还曾于2015年作出〔2015〕民一他字第9号复函,明确“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认定为共同债务”。故在担保之债的案件中,如果债权人不能举证证明担保债务人的配偶曾因该担保行为获益,则配偶不承担偿还责任。
3、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房屋时,案外人以其在案涉房屋设定抵押或者被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与被执行人签订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未满为由,主张拍卖不破除租赁,执行机构应如何审查?
深圳要债公司王总解答:执行机构可根据案外人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重点围绕租赁合同的真实性、租赁合同签订的时间节点、案外人是否占有案涉房屋等问题进行审查。如果租赁合同真实、合同签订于案涉房屋抵押、查封前且案外人在抵押、查封前已依据合同合法占有案涉房屋至今的,执行中应当保护案外人的租赁权。
4.执行机构审查案外人是否在抵押、查封前已经占有且至今占有案涉房屋,如何把握标准?
深圳追债公司王总解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案外人在抵押、查封前已经占有且至今占有案涉房屋:
(1)案外人在抵押、查封前已经在且至今仍在案涉房屋内生产经营的;
(2)案外人在抵押、查封前已经领取以案涉房屋作为住所地的营业执照且至今未变更住所地的;
(3)案外人在抵押、查封前已经由其且至今仍由其支付案涉房屋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的;
(4)案外人在抵押、查封前已经对案涉房屋根据租赁用途进行装修的;
(5)案外人提供其他确切证据证明其已在抵押、查封前直接占有案涉房屋的。
5.人民法院执行已设定抵押的房屋时,在抵押权设立后承租房屋的案外人以被执行人出租房屋时未告知抵押情况等为由,主张实现抵押权不得影响其租赁权,如何处理?
深圳要债公司王总解答:抵押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此外,房屋出租人负有向承租人告知房屋抵押情况的义务。基于此,深圳要债公司王总根据《物权法》第190条明确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担保法解释》第66条亦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故在题述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规定》第31条的规定,将案涉房屋上的租赁权涤除后再依法拍卖。如果债务人已经把名下财产出售了,债权人还是委托深圳追债公司上门追讨靠谱。